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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破產管理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寰昀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黃豪志律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寰昀工程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破產人寰昀工程有限公司之破產財團財產僅現金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暨利息及拍賣車輛所得1,000元,經扣繳破產管理費用與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報酬後,尚餘992,730 元,前作成分配表並經裁定認可及公告在案。
嗣因破產管理人向銀行結束破產管理專戶時,經銀行核付剩餘利息1,220 元(此為前次分配表作成尚無之款項),故就此再次作成分配表如附表,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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