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新宜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上訴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冬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秋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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