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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 告 宜蘭縣三星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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