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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破產管理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寰昀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寰昀工程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鐘鴻裕擔任寰昀工程有限公司監察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由法院定之;且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84條及第1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程序,於民國96年8 月13日選任黃豪志律師為寰昀工程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嗣於同年10月1 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選任鐘鴻裕擔任監察人。
本院審酌破產人之資產僅餘存款新台幣(下同)1,050,000 元及車輛乙部,並斟酌破產管理人處理之事務尚非繁雜,認本件破產程序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0,000元、監察人之報酬以3,000 元為適當。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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