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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7號
原 告 正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被 告 宜蘭縣羅東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7月31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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