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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 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訴訟代理人協同當事人本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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