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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律師
被 告 庚○○○
丙○○
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 告 己○○黃張肅雅之
戊○○ (黃張肅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4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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