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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英豪律師
被 告 甲○○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市○○○路○段108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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