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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
債 權 人 甲○○
樓
債 務 人 徐秀珠即興茂翔商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逾期而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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