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執消債更,8,2009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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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8號
債 務 人 戊○○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振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蔡吉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98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更生方案欄中關於編號11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1)每期可分配金額新台幣「25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35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又該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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