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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羅東鎮南昌里15鄰金陵一村15號)於97年1月25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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