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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5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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