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補,49,2008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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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19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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