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補,82,200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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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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