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 告 辛○○
被 告 江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丙○○
3號
丁○○
4樓
庚○○
甲○○
乙○○
戊○○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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