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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訴字第1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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