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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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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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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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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 │華僑商業銀行羅東分│97年1月31日 │7,003元 │LT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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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 │華僑商業銀行羅東分│96年11月22日 │2,054元 │LT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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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 │華僑商業銀行羅東分│96年7月31日 │30,920元 │LT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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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 │華僑商業銀行羅東分│96年10月31日 │3,230元 │LT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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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甲○○ │華僑商業銀行羅東分│96年11月30日 │3,870元 │LT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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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甲○○ │華僑商業銀行羅東分│96年11月30日 │24,440元 │LT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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