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家聲,17,2008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4單元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西元2007年8月20日生效之大陸地區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2007)官法民一初字第272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依前開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定有明文。

而依前開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

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嗣經大陸地區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以(2007)官法民一初字第272號民事判決離婚,並已於西元2007年8月20日確定生效,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該民事判決書1份、法律文書生效證明1份、雲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證處公證書2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2份、戶籍謄本1份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0年7月9日結婚,於96年6月5日經大陸地區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以(2007)官法民一初字第272號民事判決離婚,並於96年8月20日確定生效,且聲請人所提出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復觀諸前開民事判決意旨認:「原告乙○與被告甲○○因夫妻感情不和諧,且經常爭吵,導致雙方精神痛苦,雙方曾有解除夫妻關係的意願,並已分居1年多,故本院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現原告乙○起訴至本院,請求解除與被告甲○○的夫妻關係…准予原告乙○與被告甲○○離婚。」

之事實,有該民事判決書1份、法律文書生效證明1份、雲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證處公證書2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2份、戶籍謄本1份在卷足憑。

次查前開民事確定判決離婚所舉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足認該判決認事用法,並未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

則依前開說明,堪認前開民事判決書為真正,且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自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