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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程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佛教幸夫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佛教幸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十三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佛教幸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宜蘭縣政府於民國81年1月21日以府社福字第2116 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1年3月24日設立登記、94年5月26日變更登記,並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4證他字第31號登記簿第3冊第5頁第96號)。
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6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第13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經宜蘭縣政府97年5月21日府社合字第0970066390 號函核准。
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佛教幸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3條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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