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補,38,2008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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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0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68,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楨森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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