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7,500元【200,000元+427,500元(請求交還宜蘭市○○○段268地號土地25平方公尺部分:25×17,100元=42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楨森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