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訴,16,20080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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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及理由欄所記載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應更正為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分割共有物,應以原告所受之利益計算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而非以分割之共有物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得聲請本院裁定返還,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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