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訴,224,200911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