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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振碁工程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大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328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4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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