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75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黃錦田
債 務 人 何妙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肆仟玖佰貳拾叁元及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零叁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何妙玲於84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契約所示,經相對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一紙(證一),交與聲請人收執。
詎自97年11月16日、97年11月16日起,相對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
依借據契約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1,034,923元及432,037整及自97年11月16日、97年11月16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3575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何妙玲 │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03492│ │ │ │二六七 │
│ │3元 │ │ │ │ │
├──┼───┼─────┼──────┼──────┼───────┤
│ 2 │新臺幣│何妙玲 │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432037│ │ │ │三七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何妙玲 │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3492│ │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何妙玲 │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32037│ │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