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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79,772元(計算式:20,200元/平方公尺×112.86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原告已繳納3,310元,尚應補繳20,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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