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司促,1396,200903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上開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95年10月23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務人缺乏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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