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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非訟代理人 葉剛峰
債 務 人 吳雅翎
吳文珍
吳凃金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零陸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吳雅翎於民國93年間至民國96年間邀同債 務人吳文珍、吳凃金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18萬 2,894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共分72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雅翎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8萬0,61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置之不理,爰依前訂 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吳文珍、 吳凃金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吳凃金女,│自民國97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80617│吳文珍,吳│月1日起 │ │七 │
│ │元 │雅翎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吳凃金女,│自民國97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0617│吳文珍,吳│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雅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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