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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0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陸萬捌仟玖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載本金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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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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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名 稱 │ 本 金 │ 利 息 起 迄 日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計 算 │
│號│ │ (新 臺 幣)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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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 │貳拾萬零壹佰肆拾陸元 │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百分之二十 │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 │ │ │至清償日止 │ │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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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金卡借貸│陸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 │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自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 │ │ │至清償日止 │ │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 │ │ │ │ │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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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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