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142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非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戊○○黃平和之繼
丙○○黃和平之繼
宏榮黃和平之繼
乙○○黃和平之繼
丁○○黃和平之繼
己○○黃和平之繼
樓
庚○○黃和平之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貳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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