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司促,4145,2009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14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

⑴其中本金捌仟壹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五期為上限。

⑵其中本金參萬參仟零貳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按月計付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永城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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