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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4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巷2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玖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乙○○於88年4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相對人至95年3月24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43,253元正未給付,其中143,253元為消費款;
0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3月2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相對人乙○○於94年3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5年3月24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270,850元(其中本金為270,850元,利息為0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3月2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相對人乙○○於92年9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92年9月18日起至95年9月18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
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證。
詎料相對人於94年12月13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62,101元及自94年12月14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又聲請人依據借據申請約定書第一項規定:『立約人(即相對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
立約人同意貴行日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聲請人於相對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四)、相對人乙○○於92年9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92年9月27日起至95年9月27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
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證。
詎料相對人於94年12月16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73,278元及自94年12月17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又聲請人依據借據申請約定書第一項規定:『立約人(即相對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
立約人同意貴行日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聲請人於相對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7456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 │95年3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143253│ │ │ │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乙○○ │94年12月1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25%計│
│ │62101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乙○○ │94年12月1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25%計│
│ │73278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 │95年3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270850│ │ │ │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乙○○ │95年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62101 │ │ │ │以內者按上開利│
│ │元 │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六個月以上者│
│ │ │ │ │ │,其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付之違約金。 │
├──┼───┼─────┼──────┼──────┼───────┤
│ 3 │新臺幣│乙○○ │95年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73278 │ │ │ │以內者按上開利│
│ │元 │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六個月以上者│
│ │ │ │ │ │,其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付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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