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而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民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又上開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友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固公司)於84年12月5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之借款、票據、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4年12月5 日起至134 年12月4 日止,債務清償期、利息、違約金等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嗣友固公司於(1)84年12月9 日(2)84年12月9 日(3)85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分別借用(1)16,000,000元(2)9,100,000元(3)20,000,000元,借款期間、約定利息、違約金等均依照各借貸契約約定,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友固公司自87年5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特約事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院瑞民執90執土字第3769號債權憑證等件為證。
又友固公司於97年4月16 日雖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永城
附表(一)
土地標示
┌──┬──────────────────────┬──┬────────┬────┐
│編號│土地坐落 │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 │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 │ │ │
├──┼───┼────┼───┼───┼─────┼──┼────────┼────┤
│1 │宜蘭縣│蘇澳鎮 ○○○段│ │93 │建 │2107.50 │全部 │
├──┼───┼────┼───┼───┼─────┼──┼────────┼────┤
│2 │宜蘭縣│蘇澳鎮 ○○○段│ │93-1 │建 │2107.50 │全部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