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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7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遺產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羅東鎮○○路291 巷23號)於民國98年1 月3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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