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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再字第1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98年度婚再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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