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聲,60,2009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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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0號
抗告人即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即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5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債權人已於民國96年11月9日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778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起訴,並經該院以96年度訴字第9102號判決勝訴,且於97年2月18日取得判決確定證明書,是原裁定命抗告人限期起訴顯有違誤,應予廢棄,爰依法提起抗告等情。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經查,抗告人即債權人已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778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起訴,且經取得勝訴判決確定證明書,有抗告人所提出該事件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為佐,依上開說明,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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