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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以致如為附件所示意示表示之存證信函向相對人戶籍地送達仍遭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信封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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