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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 告 長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原住宜蘭
丁○○ 原住宜蘭
乙○○ 原住宜蘭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及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被告甲○○負擔新臺幣柒佰元,被告丁○○負擔新臺幣伍仟叁佰捌拾陸元,被告乙○○負擔新臺幣陸佰叁拾肆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對被告甲○○請求之利息,關於新台幣(下同)30,000元部分,係自民國95年6月24日起算,嗣於起訴狀送達後之98年11月10日,變更聲明改自95年6月26日起算,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原起訴聲明對被告丁○○請求之約定利息部分,均係自95年9月30日起算,嗣於起訴狀送達後之98年11月10日,變更聲明改為其中50,000元自95年5月25日起算;
其中80,000元自95年6月20日起算;
其中80,000元自96年1月9日起算;
其中26,942元自95年7月31日起算;
其中90,000元自96年1月9日起算;
其中18,115元自95年8月31日起算;
其中70,000元自96年1月9日起算;
其中80,000元自96年1月9日起算,核屬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說明,均應予准許。
二、又被告甲○○、丁○○、乙○○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分別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3紙,詎原告分別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
另被告丁○○分別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8紙,詎原告分別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
又被告乙○○積欠原告貨款58,236元,經原告催告,被告乙○○仍置之不理,爰依票據及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㈠被告甲○○應給付原告64,372元,及其中30,000元自9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22,372元自95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12,000元自95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丁○○應給付原告495,057元,及其中50,000元自9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80,000元自95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80,000元自96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26,942元自95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90,000元自96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18,115 元自95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70,000元自96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80,000元自96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乙○○應給付原告58,2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估價單影本為證,被告甲○○、丁○○、乙○○亦未予爭執,自足認定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給付票款及給付貨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應給付原告64,37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請求被告丁○○應給付原告495,05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及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原告58,2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叁、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一:
┌──────┬───────┬──────┬─────┬─────┐
│ 發票日 │金額(新台幣)│ 提示日 │ 支票號碼 │付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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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6月24日 │30,000元 │95年6月26日 │AN0000000 │台灣銀行羅│
│ │ │ │ │東分行 │
├──────┼───────┼──────┼─────┼─────┤
│95年7月12日 │12,000元 │95年7月12日 │AN0000000 │同上 │
├──────┼───────┼──────┼─────┼─────┤
│95年6月30日 │22,372元 │95年6月30日 │AN0000000 │同上 │
└──────┴───────┴──────┴─────┴─────┘
附表二:
┌──────┬───────┬──────┬─────┬─────┐
│ 發票日 │金額(新台幣)│ 提示日 │ 支票號碼 │付款人 │
├──────┼───────┼──────┼─────┼─────┤
│95年5月25日 │50,000元 │95年5月25日 │LT0000000 │中國國際商│
│ │ │ │ │業銀行羅東│
│ │ │ │ │分行 │
├──────┼───────┼──────┼─────┼─────┤
│95年6月20日 │80,000元 │95年6月20日 │LT0000000 │同上 │
├──────┼───────┼──────┼─────┼─────┤
│95年7月22日 │80,000元 │96年1月9日 │LT0000000 │同上 │
├──────┼───────┼──────┼─────┼─────┤
│95年7月30日 │26,942元 │95年7月31日 │LT0000000 │同上 │
├──────┼───────┼──────┼─────┼─────┤
│95年8月20日 │90,000元 │96年1月9日 │LT0000000 │同上 │
├──────┼───────┼──────┼─────┼─────┤
│95年8月31日 │18,115元 │95年8月31日 │LT0000000 │同上 │
├──────┼───────┼──────┼─────┼─────┤
│95年9月15日 │70,000元 │96年1月9日 │LT0000000 │同上 │
├──────┼───────┼──────┼─────┼─────┤
│95年9月30日 │80,000元 │96年1月9日 │LT0000000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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