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8,重訴,9,2009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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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晉城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重訴字第9 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15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5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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