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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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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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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債 券 號 碼 │債 券 名 稱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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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花旗(台灣)銀行羅東分行 │00000000000000 │次順位金融債│1張 │伍拾萬 │ │
│ │ │ │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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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花旗(台灣)銀行羅東分行 │00000000000000 │次順位金融債│1張 │伍拾萬 │ │
│ │ │ │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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