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刑事-ILEM,90,宜秩,6,2001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宜秩字第六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二十日礁警刑秩字第一二九七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貳條、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

⑵地點:宜蘭縣礁溪鄉○○路段。

⑶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查扣之強力膠二條及塑膠袋一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院宜蘭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李 茂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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