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刑事-ILEM,92,宜簡,290,2004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二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路○段二六一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莊 怡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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