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刑事-ILEM,94,宜簡,193,2005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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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少訴字第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假釋出監,於同年六月五日假釋期滿,以已執行論。

詎其猶不知慎行,因其係宜蘭縣九十四年第Z三二梯次應受徵集之替代役男,本應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至臺中成功嶺報到,其徵集令於九十四年二月四日由姐張雅惠代為簽收,張雅惠並已通知甲○○本人,惟甲○○竟基於避免替代役徵集之意圖,屆期並未前往報到,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以上。

二、證據:㈠被告甲○○之自白。

㈡宜蘭縣九十四年第Z三二梯次替代役徵集令。

㈢內政部役政署九十四年三月三日役署召字第○九四○○○三八○三號函檢送之替代役第三二梯次未報到役男名冊。

㈣宜蘭縣羅東鎮替代役役男徵集未到案件調查表。

㈤宜蘭縣羅東鎮民政課里幹事對被告之父張勝二之訪談紀錄。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意圖避免徵集罪。

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少訴字第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假釋出監,於同年六月五日假釋期滿,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明知應受替代役之徵集,竟意圖避免徵集逾期未至指定地點報到,惟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辜 漢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路○段261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 竹 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 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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