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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宜簡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休閒鞋壹雙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爰審酌被告一時貪圖小利之犯罪動機、目的、販賣商品數量以及所得獲利不多、所為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並影響國家之國際形象及犯罪後之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之仿冒休閒鞋1雙,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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