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刑事-ILEM,97,宜簡附民,14,200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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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宜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蔡仁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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