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刑事-ILEM,98,宜秩,26,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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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8年度宜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2月25日警蘭偵字第0982002243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貳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2月21日0時許。

(二)地點:宜蘭縣宜蘭市○○路橋下。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俗稱強力膠 之工業專用接著劑。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98年2月21日01時15分許,於宜蘭縣宜蘭市○○路40巷2弄與東港路34巷口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筆錄坦承吸食。

(三)扣案之強力膠2支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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