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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8年度宜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3月25日警蘭偵字第0982003755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3月21日9時15分許。
(二)地點:宜蘭縣宜蘭市○○路80巷23號。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98年3月21日9時30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路80巷23號經警當場查獲。
(二)取締妨害風化照片2紙。
(三)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四)證人謝木生之調查筆錄。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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