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刑事-ILEM,98,宜秩,60,2009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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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8年度宜秩字第60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9月3日警蘭偵字第09820113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8月8日上午8時許。

(二)地點:宜蘭縣境內某處。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經通知後於98年8月10日到案說明,驗尿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筆錄坦承吸食。

(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被移送人之尿液檢驗結果呈愷他命陽性反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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