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刑事-ILEM,90,宜簡,94,2001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五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宜蘭縣警察局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五時二十五分所製作之警訊筆錄上偽造「陳美惠」之署押貳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另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八九號)之事實,經查與前揭起訴之事實同一,不另論列,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路五十一號)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路五十一號)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 茂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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