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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宜交簡字第4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審理97年度宜交簡字第402號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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